公司老板花了20万元买了10个手机送给客户,到底应该如何做账呢?
公司老板花了20万元买了10个手机送给客户,到底应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该问题难点在于税务处理,理清税务处理后,做账并不复杂。
该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分为需要征收个税和不征收个税的两种情形。
(一)需要缴税的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不需要缴税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增值税问题
1.如果是直接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如果是与其他商品一道按照折扣形式开具发票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作为实物折扣或捆绑销售的
即与其他商品一道销售,按照折扣形式开具发票,或者按照买一赠一等搭赠销售的,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将收入总额在几种商品之间分摊,赠送手机的成本,也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此处的陈本,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是可以全额扣除。
(二)直接赠送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通常可以作为市场推广费或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20万元购买了10部手机送客户,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另外,税前扣除,还需要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如果税务局不认可企业赠送的真实性,就不能税前扣除,然后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四、会计处理(做账)
(一)作为实物折扣或搭赠销售的
1.购进
借:库存商品-手机
贷:银行存款等
2.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产品
(二)积分兑换的
1.直接以消费积分兑换的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手机
说明:直接以消费积分兑换的,按照财税〔2011〕50号规定,不需要缴纳个税。
2.以消费积分参与抽奖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手机
说明:直接以消费积分抽奖的,不属于财税〔2011〕50号规定积分兑换,需要缴纳个税。
(三)直接赠送的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手机